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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技师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厦门市技师协会。英文名称:Xiamen Technician Association ,英文名缩写:XM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厦门市工作的技师、高级技师和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和学术讨论的思想作风,坚持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技师和高级技师的社会形象,建立以全市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和会员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技术攻关、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平台。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三楼(3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本市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的工作计划编制本协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建立全市技师协会各专业组或专业分会,开展技师联谊和会员沟通,及时收集和反映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在培养、使用、交流、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合理要求,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创办技师之家,丰富会员生活,维护会员权益;各专业组或专业分会在市技师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团结技师、高级技师,整合会员力量,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技术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工艺难题,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技术交流;
        (四)通过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建立全市以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的高技能人才库,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高技能人才的就职服务,加强人才交流;
        (五)办好《厦门技师》内部刊物,收集技师、高级技师的学术论文并推荐发表,加强学术交流;
        (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进行教研、教改、教学及培训教材、培训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有偿的咨询服务;
        (七)发挥高技能人才库作用,开发“四新知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为内容的新工种培训,向有需求的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选派师资;
        (八)积极创造办学条件,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继续教育和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化培训工作,向高新技术领域延伸;
        (九)承接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具备条件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技师、高级技师、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热心为技师协会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各类技师、高级技师达五人以上的单位;
        (二)经相关单位合法登记或授权的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培训资格的专业培训机构;
        (三)支持本协会开展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使用、交流等活动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相关表格;
        (二)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的建设,积极为本协会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提供业务信息,撰写学术论文,对本协会的发展提出建议和设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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